资格条件 |
(一)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四项中任意一项资质证书: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4.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或以上。(四)其它要求: 1.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投标人可采用联合体(不限境内外)形式报名参加本次项目投标,以联合体报名的合作双方需符合以下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得多于两家,且联合体双方不得再单独或以其他名义与其他设计单位组成其他联合体参与报名;(2)联合体应提供双方签署的具法律效用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详细注明各个设计阶段中双方的分工划分方式;(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需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国内一方。 3. 本项目接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的投标,但是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该投标人排位未在前1/2人数(含与其中投标报价差价不超过1%的投标人)时,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4.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递交投标文件时,在资格审查阶段,当部分相关单位自愿退出后其中只剩1家单位时,招标人可接受该单位投标,否则应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招标人也可直接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 |